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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書以從「內地延長」到「自主繼受」,來詮釋台灣從19世紀末迄今的法律現代化歷程,並具體剖析出經過中華民國法制「去內地化」和「台灣化」,以及向美日德等國引進法制與法學後的「法制現狀」是什麼,足供釐訂台灣法律未來發展方針時參考。
- 許序/許雪姬
- 自序/王泰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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緒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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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研究的動機與緣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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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研究的議題及論述架構:一個從臺灣社會出發的法學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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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法律現代化與「內地延長」的再延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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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問題由來與歷史背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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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「法律現代化」的意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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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現代法進入東亞及對臺灣的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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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節 首次因「內地延長」而法律現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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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因異族統治而有內地化的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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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有限的內地化導致有限的法律現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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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1920年代的法律「內地延長」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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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節 「皇民化」帶來法律現代化的倒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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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以皇民化推動已不具現代性的日本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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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1942年在臺灣所實施的「內外地行政一元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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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戰爭末期擬以現代化換取日本化但告失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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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節 戰後新的「內地」及再次「內地延長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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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因「異國」統治而再滋生「內地化」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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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臺灣在當時中國法制上的特殊性與「內地延長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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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節 以中國內地化延續具從屬性與侷限性的法律現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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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再次的「內地延長」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現代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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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從屬於中國的內地化所致現代化中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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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中華民國法制「去內地化」的進展與侷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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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議題的提出及其歷史緣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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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節 中央民意代表制度漸次實際上「去內地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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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不必接受民意檢視的「大中國」中央民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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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「大中國」中央民代退職以回歸民意機關本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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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節 領土範圍及行政區劃與組織有限度的「去內地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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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從須與中國各省同步到臺灣省獨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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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關於國家領土範圍的爭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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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節 全國性中央法律相當普遍的「去內地化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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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民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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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刑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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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行政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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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中華民國法制的臺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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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「臺灣化」的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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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節 憲法的臺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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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從「三個國會」走向單一國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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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有權無責總統制的固著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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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節 行政法及經濟法規的臺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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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因威權不再而茁壯的行政救濟法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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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與臺灣媒體生態氣息相通的通訊傳播法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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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為規範臺灣經濟活動而制定法規:以公平交易法為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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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節 民事法的臺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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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民法債編與物權編的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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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的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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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民事訴訟法的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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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節 刑事法的臺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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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刑法典的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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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刑事訴訟法典的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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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繼受當代歐美日本法制及法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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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節 多元鑲嵌式自主繼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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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節 對美國法的繼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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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經由美援體制導入美國法律或思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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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由法學研究者引進的美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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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晚近立法上主動採取美國法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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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節 對日本法的繼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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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日本法學知識對戰後臺灣的持續影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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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以日本法作為供參考的外國立法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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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司法實務上日本影響力從絢爛歸於平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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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節 對德國法的繼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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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以戰後德國法推動臺灣的自由民主法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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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被納入司法實踐中的德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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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再度作為立法依據的德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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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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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內地延長下僅具外觀的法律現代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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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去內地化僅剩一哩路、臺灣化已過萬重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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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從當代歐美日本汲取現代化的養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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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參考文獻
- 索引
- 出版地 : 臺灣
- 語言 : 繁體中文
- DOI : 10.978.98604/49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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